深圳社保外地可以用,但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一般情况是需要在社保部门办理备案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外地使用,具体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到社保部门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可以在异地使用,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深圳市户籍参保人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可在其长期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网的办事指南中,已公示常住异地备案所需材料。在填报须知中也对相关材料进行说明:本市户籍个人缴费的参保人,提供异地居住证明。已在异地常住地按规定办理了居住证的,无需额外开具证明材料,凭居住证及其他必要材料即可办理常住异地备案手续。若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也可提供派出所、居委会或者街道办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异地长期居住证明材料。
二、社保异地结算的注意事项
1、先备案
要求参保人员跨省就医之前需要在参保地的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经办机构采集必要的信息,目前全国有统一的备案表进行明确:
(1)是要说清楚备案的原因是什么,是出去常驻还是异地安置,还是在外面工作,还是转诊转院,要把原因告诉经办机构。
(2)是要去什么地方,是去北京还是去上海、海南等等,这个很重要。经办机构采集这两个关键信息后,传到国家的结算系统,到相关的地区和医疗机构,其他的信息社保卡都有,比如姓名、卡号,不需要另外采集。
2、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对于社保在外地使用的具体情况,一方面是需要根据申请人的个人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当地的社保管理政策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并根据要求来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