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破产重整时,债务人破产,担保人共同和各自担保,无论债务是否到期,债权人宣告的破产债权计到期,债权人可以参加破产分配,也不能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的,其未被清偿的债权可以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不参与分配的,可以向保证人追偿全部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_x000D_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_x000D_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_x000D_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_x000D_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_x000D_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_x000D_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