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实际招录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和社会保险缴费月数,给予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在创业组织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补贴标准为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不同时缴纳以上五项险种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险种的费用给予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