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通过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已经实施的查封、扣押等措施所采取的一种救济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由被执行人向作出措施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也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为三个月,自查封、扣押等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视为被执行人放弃了该项权利。在执行异议之诉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措施或者变更措施,但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被执行人对查封、扣押等措施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措施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视为放弃执行异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