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