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置: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捕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三、拘捕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四、撤消案件的,释放被拘捕人,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捕证。
拘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捕的人,应当在拘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