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具体包括:(1)占有权。土地经营权人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即有权占有承包方的承包地。(2)使用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使用权,就是利用承包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3)收益权。土地经营权人占有、使用承包地的最终目的就是取得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4) 改良土壤、建设附属设施的权利。(5) 再流转的权利。(6)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权利。(7)其他权利。土地经营权人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