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即: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一、我国洗钱罪的金额定罪标准是多少?
我国法律对于洗钱金额没有具体规定的定罪标准,只要符合以下法定的情形之一,即可以按照洗钱罪定罪处罚: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以上四种行为无论数额的大小,都可以认定为洗钱罪,按照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知情洗钱罪判几年?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断,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如果主观上不是明知,是不构成洗钱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