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