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其股东资格之诉的适格被告是谁?
当事人因股东资格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而非个人,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是在公司内部的运营、管理中才具有实际意义的,所以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以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只有这样法院才能够依法审理,维护股东的权利。: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实行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虽未出资,公司可以成立,没有出资仍可取得股东资格。即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可以分离。如果符合股东资格及股权的外观形式,即使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也应确认股东资格。
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案件如何管辖?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资格如何确认
股东身份的认定一是通过工商登记查询,二是公司内部有股东名册可以查询,另外公司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上三种途径均可以证明股东身份。
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方式有:1、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办理变更登记、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2、隐名股东就代持股协议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