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就读幼儿园到普通高中期间可有一次选择公办学校(幼儿园)机会。其中,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的,在子女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县(市)区范围内选择。就读普通高中的,在子女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市域范围内选择,选择就读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需达到当地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录取控制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