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也要办理居民身份证吗?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九条的规定,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这就是说,原属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居民,迁入到内地长期固定居住的,以及原籍在我国,但在国外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又回国并在内地长期固定居住的华侨,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都应当依照居民身份证法办理居民身份证。具体如何申请领取,要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规定,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那么,迁入内地长期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在办理常住户后登记的时候,也应当按照该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即年满十六周岁的,应当领取;未满十六周岁,可以自愿领取,自愿领取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也就是说,居民身份证有关的管理规定对其同样适用。如果港、澳、台同胞或长期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并非迁入内地定居,只是在内地经商、旅游、学习、探亲等,没有在户籍管理机关进行户口登记而成为内地居民,则不需要办理居民身份证。
对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受贿如何认定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对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受贿的认定,国家要对工作人员正常投资行为和投资受贿行为严加区分。投资入股受贿目前是一种新型的受贿方式,对其鉴别也并不复杂,就看工作人员投资是不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获得回报是否符合市场规律。如果其没有任何投资,就坐拿分红,这样就明显属于受贿了。
外商投资企业对投资部门有什么要求?
果分公司有批准证书,就不需要做,如果没有,就需要做联合年检
优先向投资者和投资者承销股票的风险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公司法对转投资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转投资行为对于活跃资本市场和企业扩展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转投资又是公司并购、扩张的前提,是公司经营的内在需求。因此转投资已成为企业间相互重组和联合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但于此同时,转投资存在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单项转投资会产生虚增资本的问题,而双向投资会引发关系企业及董事、监事互相控制的问题。因此,对于转投资的负面效应,公司法必须对其进行回应。这样就产生了公司法上的转投资限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