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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行政管辖权的基本含义是“听审和裁决”的权力,但其含义模糊不清。英国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管辖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前者指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权力,后者指行政机关对某事是否具有处理和决定的权力。行政机关超越狭义管辖权则属于实质越权。...查看全文
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遵循便利诉讼、审判和执行、公正审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行政诉讼管辖异议是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提出不服的意见或主张。在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出台前,一般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异议规...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管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不同种类、不同层级、不同区域 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权限和职责范围的划分。一般分为职能管辖、 属地管辖、层级管辖三类。职能管辖通常是指对不同种类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权...查看全文
律师分析: 行政执法管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不同种类、不同层级、不同区域 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权限和职责范围的划分。一般分为职能管辖、 属地管辖、层级管辖三类。职能管辖通常是指对不同种类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权限和职...查看全文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解决行政案件受理问题,包括一般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或可选择管辖。复议案件可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查看全文
管辖权的内容包括属人、属地、保护性和普遍性四种。属人管辖权指对本国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属地管辖权指对领域内一切人、物和事件具有的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指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国家和公民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普遍性管辖权指...查看全文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情况下,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查看全文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是这样确定的:首先,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其次,行政处罚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依据:...查看全文
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方式有两种:一是根据复议结果决定被告身份;二是根据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复议机关未作出决定时,起诉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时,复议机关是被告。同时,高级法院可根据实际情...查看全文
行政机关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催告当事人履行,如拒绝执行则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不动产,应向其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需满足条件:当事人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已...查看全文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自然资源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保护合法权益、限制竞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未支付待遇、违约协议等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查看全文
法律解析: 汪伪政府是指1940年至1945年之间,日本帝国为了抵制国共合作而在沦陷区建立的傀儡政权。该政权的名义领袖是汪精卫,但实际上完全由日本控制。汪伪政府的管辖范围主要集中在华北、东北和上海等地区。其管辖范围主要包括已经沦陷...查看全文
律师分析: 汪伪政府是指1940年至1945年之间,日本帝国为了抵制国共合作而在沦陷区建立的傀儡政权。该政权的名义领袖是汪精卫,但实际上完全由日本控制。汪伪政府的管辖范围主要集中在华北、东北和上海等地区。其管辖范围主要包括已经沦陷...查看全文
法律解析: 汪伪政府是指1940年至1945年之间,日本帝国为了抵制国共合作而在沦陷区建立的傀儡政权。该政权的名义领袖是汪精卫,但实际上完全由日本控制。汪伪政府的管辖范围主要集中在华北、东北和上海等地区。其管辖范围主要包括已经沦陷...查看全文
律师解答: 汪伪政府是指1940年至1945年之间,日本帝国为了抵制国共合作而在沦陷区建立的傀儡政权。该政权的名义领袖是汪精卫,但实际上完全由日本控制。汪伪政府的管辖范围主要集中在华北、东北和上海等地区。其管辖范围主要包括已经沦陷...查看全文
中国法院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共分为四级,每级都处理一审民事案件。确定级别管辖主要依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其中争议标的金额常作为重要依据,但各地法院对争议标的金额标准并不一致。...查看全文
管辖范围的确定首先要区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三类;其次,要区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后,还要区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法院管辖的案件。所以不能笼统的说管辖范围有什么,我国《民事诉讼法》...查看全文
一、各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查看全文
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包括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案件。不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奖惩任免决定、行政机关最终裁决、刑事诉讼法授权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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