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核实交易信息
买卖双方在通过中介进行交易的时候需要对对方的身份进行核实,特别是对于买家来说,应当对交易房屋进行产权调查、对交易信息进行核实。此外,房屋买卖双方还应当对交易金额、交房时间、过户期限等重要合同条款进行共同确认。
2、拒绝阴阳合同
有些中介公司以买卖双方利益为由,诱惑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这时购房者可以拒绝签订阴阳合同,阴阳合同会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一旦被问责,买卖双方可追究中介责任。
3、注意中介费的收取
国土房管局对于中介费的收取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中介公司不能随意提高中介费,一般来说只能收取买卖双方合共房价3%的中介费。但是中介费大多都是由买方缴纳的,但是这个中介费是可以砍价的,有些甚至可以砍到1%。
4、慎交定金
在进行房产交易的过程中有些卖家或者中介公司会要求买家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买家在交付定金时,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都会确定下来,如总价、付款方式、金额和时间等等。但也有一些中介在收受定金时并不签订定合同将这些主要内容确定下来,而只是写张定金的收据。
4、拒签“霸王合同”、“霸王条款”
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购房者要注意购房合同的内容是否对自己有利,有些房产中介会通过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加重买卖双方责任、减轻自身责任,这些合同、条款即为“霸王合同”、“霸王条款”,比如仅仅约定买卖双方违约责任而未约定中介方违约责任的条款等。面对这些“霸王合同”、“霸王条款”,买卖双方应当坚持要求对其进行修改,如果房产中介公司不同意,买卖双方可以拒绝签订。
5、留存原件,保存收据、发票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当是一式两份的,购房者应该注意保留原件,落款处应由中介公司盖章。在交纳定金、购房款或者其他税费时,应当要求房产中介公司提供正规的发票或者加盖房产中介公司公章的收据,并写清款项的事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