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上海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2、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女职工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根据上述条文,符合条件的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至少有158天假期。
三、生育津贴计算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计算标准如下:
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2、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3、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由于每个女职工的休假时间不同,主要是按天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生育津贴=月均工资÷30×产假天数
月均工资是指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全体员工月平均社保缴费工资,不是劳动者的月工资,也不是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举个例子:
上海市工作的李女士在32岁时,顺产了第一个孩子,符合生育保险的领取要求和晚育假期的规定。
她的产假天数是98天+60天,总共有158天,李女士产假前月工资标准为1.2万,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万元。
最终她可以领到生育津贴是:15000/30*(98+60)=79000元。
提醒:
一、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予以就高补差:
1、从业妇女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2、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二、除生育生活津贴以外,符合条件的女职工还可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女职工可以报销生育时产生的部分费用,比如产检费、分娩费和产后并发症治疗费等。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