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提供下列材料: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