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共同行政行为是一个涉及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的问题。
假共同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与企业等非行政主体联合执法,应当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因为其他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相当于行政机关委托了其他组织,属于“假共同行为",应当由行政机关单独作为被申请人。
“共同”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联合执法、共同署名发文、共同组成临时机构执法。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1.关于共同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否成立共同被告。
(1)共同被告是因为诉的合并而来的,而诉的合并是基于诉讼经济和裁判的一致性要求而产生的。
(2)共同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2.关于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
如果行政机关与企业等非行政主体联合执法,这属于“假共同行政行为”,应当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