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鸠占鹊巢,拒不返还房屋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所租房屋有质量瑕疵,不应当以拒不腾房方式维护权利,而是应当另行解决。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侵权人承担。继续占有房屋期间的租金还需支付。以侵权之诉起诉原承租人,督促其早日返还房屋并承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