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是否采用认缴制?

律师回答
摘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前者是认缴制,后者是实缴资本。发起设立时,注册资本为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能募集他人股份。募集设立时,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需要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认股书,认股书包含认购股数、金额、住所等信息,认股人需缴纳相应股款。
股份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发起设立也是认缴制,募集设立是实缴资本。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延伸阅读
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程序及认缴制的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需要进行公司名称的申请和核准;其次,进行股东会议,讨论并通过公司章程;接下来,进行出资认缴,即股东按照约定认购股份并缴纳相应的款项;然后,进行工商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办理登记手续;最后,领取营业执照,完成公司的正式注册。而认缴制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承诺认购股份,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认缴制的要求包括:明确认缴的股份数量和金额、认缴出资的方式和时间、认缴出资的方式和时间等。通过遵循这些程序和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顺利完成成立,并正式开始运营。
结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而募集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募集设立方式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在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完成公司的成立程序包括公司名称的申请和核准、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公司章程、出资认缴、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通过遵循这些步骤和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成功成立并开始运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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