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调整标准包含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具体原则为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5元、118元、111元、104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371.75元的,增加到3371.75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9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83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17.5元的,增加到2717.5元。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453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207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