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诉讼保全费用怎样退还
一般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会退回担保费用,但是申请费用是不予退还的。财产保全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是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财产保全费用需由申请方先行垫付,如果败诉方是被告,可通过申请执行索回垫付的费用。如果败诉方是原告,则不予退还。
二、诉前保全条件
1、案件必须是给付内容的诉讼。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
3、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必须在诉讼前申请。
5、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6、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三、诉前财产保全如何解除?
法院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一般情况下不能进行解封,只有以下的情况下,才可以由法院进行解封:
1、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没有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经法院审查,属于保全标的错误的,可由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查封裁定而予以解封。
5、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法院应该解封。
6、具有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由法院予以解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