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原则中怎么认定一户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一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也就是所谓的一户一宅。其次,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满三年以上的可以认定分户;(二)户口未迁移的外嫁女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三)丧偶(须出示已故配偶死亡证明)未再婚无子女的可以认定为一户;(四)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五)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六)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儿子结婚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七)农户属二女户,无计划外生(抱)养、寄养的,女儿已结婚且男方入赘并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八)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住房公积金、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九)农村五保户家庭已享受国家“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优抚政策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十)分户认定严格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怎么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的认定: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如何认定村里户口一户一宅
对村民“一户”的认定,原则上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第一,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第二,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第三,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第四,通过司法裁决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书进行登记。
对于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拆迁一户一宅政策是怎么样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2020年农村一户一宅新政策是在此基础上实行的,还需要宅基地面积要符合当地的规定标准,并且农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子后是无法再申请到宅基地的。目前我国农村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及《土地管理法》第62条均有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宅一户户口政策法规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相关法律条例有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占地面积不得超出当地政府规定的占地面积。对于“一户多宅”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理办法,对“一户一宅”以外多占用宅基地,不给确权登记,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规定按非法占地处理。
《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