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原则中怎么认定一户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一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也就是所谓的一户一宅。其次,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满三年以上的可以认定分户;(二)户口未迁移的外嫁女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三)丧偶(须出示已故配偶死亡证明)未再婚无子女的可以认定为一户;(四)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五)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六)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儿子结婚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七)农户属二女户,无计划外生(抱)养、寄养的,女儿已结婚且男方入赘并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八)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住房公积金、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九)农村五保户家庭已享受国家“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优抚政策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十)分户认定严格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商品房买卖无三书一证一表可以解除合同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如下:1、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且条件成就;2、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如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无法交付;3、协商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一款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农村一户多宅,其中一户火灾可以重建吗?
法律分析:房屋全部烧损的,无法继续居住使用的,按照重置价格计算房屋损失。具备修复条件,按照修复价格计算房屋损失。确定是否可以修复和修复价格应以评估鉴定结论为依据。如经对房屋建筑材料和构件进行强度鉴定,修复后能够确保居住使用安全,对火灾毁损的部分进行加固修复,无法修复的部分应当拆除。房屋损失由各方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其中引发火灾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农村一户是否有多处宅基地违法,如何规定
农村一户多宅基地的处理方法是:政府有权无条件收回多余的宅基地,通过违法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可以对户主处以罚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处以外的宅基地法律不予保护,但因继承房屋得到多处宅基地的可以按照规定登记发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一户两个宅基地怎么办
一户两个宅基地的,会被收回一个。因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所以对于拥有两处宅基地,并且房屋的面积都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的情况下,其中一处的宅基地会被农村集体依法回收。
《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