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只要没被银行起诉冻结财产或者进入强制执行的阶段,是可以卖房子的。房产过户的条件就是房子属于自己,和自己信用如何没有关系。卖房者如果还没有结清房贷,或者房子已经办理抵押,那么必须将房贷结清以后或者抵押权解除后,才可以办理过户。
信用卡不还可能会造成逾期,这个时候会有银行通知对方还款,如果还不还款,那么银行就会起诉,如果欠银行的钱比较多,当事人无法偿还的话强制执行欠款人的房屋。
一、买到烂尾楼停贷会怎么样
1、购买的商品房烂尾后,购房者如果和银行协商一致,或者经法院判决的,可以停贷。如果私自停贷的,就会构成债务违约,要承担以下的后果:
(1)、使个人信用遭受负面影响
房贷毕竟还是贷款,申请时需要提供个人征信报告以判断风险,那么停贷时必然也会在个人征信上记录这一笔,说明自己曾经的逾期违约行为,是不良信用的一种表现,若今后再想申请贷款或进行其他信用活动,那么这一笔负面记录就是最直接的阻碍。
(2)、使房贷多增加一笔逾期罚息
房贷利息因贷款本金多、贷款期限长等因素,本来就已经很贵了,若房贷停贷,造成逾期,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势必会产生一笔不少的逾期罚息,通常是正常利息的1.5倍,且循环计息,直至逾期欠款结清,这对于原本就负债累累的借款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3)、可能面临银行的起诉
银行经催告后,购房者仍然不偿还房贷的,银行就有可能起诉购房者,购房者败诉的,除了要偿还房贷,还要承担诉讼费用。
2、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司法拍卖的房子能买吗
第一个问题:法拍房的产权问题。我们都知道法院只负责拍卖房子,但是房子里面出现的任何纠纷不归法院管,需要购房者自行承担,所以在购买法拍房之前。一旦你下定决心要拍卖这个房子,那么首先就要确定产权是否清晰,原房主的户口是不是落户在里面,这个房子有没有进行二次抵押,或者说这个房子有没有什么贷款之类的,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自己要搞清楚的。因为这涉及到以后我们拍卖了这个房子以后产权是不是完全属于自己?所以这一点是重中之重。
第二个问题:价格问题。相信很多人看到这里就会在想法拍房,不就是因为便宜我才买的嘛。为什么还要说价格的问题,首先我们要知道,法拍房属于是拍卖的房子,拍卖的一个原则就是价高者得。所以当你有这样的想法去买便宜的法拍房的时候,别人也有这个想法,所以你就会发现每一套法拍房都会有十几个人,甚至更多的人在竞价。那很多时候呢,你也会发现,法拍房本身原来的价格可能低于市场价很多,可是到最后的成交价却是高于市场价很多。
所以我们在拍卖的过程当中一定要保持理性,看看自己的预算,看看自己是否真的是喜欢这套房子,如果在拍卖的过程当中。这个房子的价格已经远远超出了你的预算,那么你就要放弃,千万不要一直坚持着要这套房子,有的时候这个竞拍者有可能就是内部人员会抬高价格,所以有的时候我们避免吃亏上当,也就是说如果这个价格在你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那么你就拍下他如果太过于高,那你就要放弃。
第三个问题:贷款问题。现在的法拍房很多地方呢是不让贷款的,虽然是不限购,但是不能作为贷款,这个时候就要求你有很强的经济基础,因为法院一般规定,假如你拍卖到这个房子,那么在接下来的15个工作日,要把剩余的尾款全部交给法院,法院才能给你出手续,让你去办理过户。所以我们在挑选法拍房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法拍房的详细介绍,有的是可以贷款,有的是不能贷款,这个时候我们就要看自己的实力了,如果可以贷款的话,是不是在你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如果不能贷款,你是否又能全款把这个房子买下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