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
1、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是: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2年、建筑面积达30%以上;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3年。
2、《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订立、变更或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4、审议管家制定的对本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5、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6、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要想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小区业主的利益作出保护,则就要先了解法律中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只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当然也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来保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