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2009年期间,被告人用“贴身硬币”、“左慈宝贝”的网名,在深圳奥一网交友平台上,编造自己及家人患病、发生意外的故事,分别骗取被害人吴某26500元、杨某9000元。2011年7月10日,被告人到四川省绵阳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家属已将所骗钱财如数归还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被告人家属已将所骗财物如数归还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遂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