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伤残故评定一般在三十日内完成。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_x000D_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_x000D_
(一)委托人;_x000D_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_x000D_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_x000D_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_x000D_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_x000D_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