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
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
3、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
4、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
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相关规定情形,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还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