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既不是省统管,也不是省管垂直单位,而是平行于地方政府独立运行的审判机关,人财物直接接受上级法院管理。
2018年党政机构改革后成立国家监察委,我国的权力运行体系由过去的一府两院变成了现在的一府一委两院。府即指政府,委指监察委,两院也是法院和检察院。一府一委两院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行使国家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其中,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据2020年3月中组部发布的《公务员范围规定》界定,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使用行政编制,也就是我们说的公务员。
二、法院的管理体制
法院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各级法院业务及人财物管理直接由上级法院负责,不受地方政府管理。
法院的院长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我国首席大法官,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各省市自治区的高院院长,由省级人大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市县两级以此类推。
各级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五年。期间如需更换法院院长,必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尽管法院是独立运行机关,其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仍或多或少存在联系。
1、与党委。我国实行党领导一切。法院也不例外,必须在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党委领导法院的权力机关就是政法委。
2、与人大。人大选举产生法院院长,对法院副院长、庭长和审判员进行任免,在其监督下开展工作。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法院必须执行。
3、与政府。政府各部门与法院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各司其职但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三、法院的行政级别
法院与政府平行运行,地位高于同级政府部门,但除了院长行政规格是法定地方副职待遇外,法院机构的行政规格与政府同级部门其实是一样的。
比如省级法院,院长虽然是副部级干部,实际上单位是正厅级规格,与其他省直机关级别平级。同理,地市的法院院长行政级别为副厅,与其他地方副职平级,但其单位的规格也只是正处级,而不是副厅级。县区法院以此类推。
这点从法院的副职和内设机构设置就可以得到印证。以地市级中院为例,其院长法定副厅,如果单位是副厅级机构,那么副院长应该都是正处级,内设机构正职也是正处,副职是副处。而实际上,地市中院的副院长除了常务明确正处外,其他副职都是副处,少数高配正处。内设机构方面,地市中院仍然按科级设置,部分案件庭高配副处。由此可以判断,地市级的中院也是正处级机构,而不是副厅,规格与其他市直机关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