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首先要看宅基地的面积规定。
根据《江苏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在办理登记时对农村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是怎样处理的?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