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规范

律师回答
摘要: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的主旨是通过办理房屋确权登记来确保农村住宅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经过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不具备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具体规定包括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地产登记、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按规定办理登记,而违法用地无法确认登记。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农村住宅的合法性和权益。
农村住宅确权规定如下:
1、符合登记条件,办理综合性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
2、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不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资料,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3、违法用地无法确认登记。
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的标准是办理房屋确权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伸阅读
农村宅基地房屋登记管理制度改革
农村宅基地房屋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是针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登记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通过改革,旨在建立健全的登记管理制度,确保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法性和权益保障。改革的核心目标是提高登记效率、减少登记纠纷、加强登记监管,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确权程序和登记流程。在改革中,需要完善登记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加强对宅基地房屋登记信息的管理和共享,提高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还应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使农村宅基地房屋登记管理制度更加科学、规范和透明,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服务。
结语: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需符合登记条件,办理综合性房地产登记,合法宅基地房屋按规定办理,违法用地无法登记。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效力,确保权益。农村宅基地房屋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旨在建立健全制度,保障合法性和权益。核心目标是提高效率、减少纠纷、规范流程。需完善登记机构、加强信息管理、提高数据准确性。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农民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确保农民获得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农村宅基地确权流程是什么
1、宅基地申请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进行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4、审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宅基地一宅两户怎么确权
需要具体分析,一、如果有一宅两户的情形,也是可以再申请宅基地的。对于有两户的这一宅基地上,最终只能有一个户口能够确权住着的房子宅基地。
二、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如果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则另一个户口可以再次申请宅基地。宅基地适用于保障农村居民的住房权利,对于一个户口而人数过多,需要进行分户,由此产生了多户一宅的情形。为了充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利,自然要允许同一宅基地上的其他户申请取得新的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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