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确认诉状范本

律师回答
摘要: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起诉状范本,房屋确权时农民需要确认地块、配合提供资料、纠正错误信息、签订承包合同,农村房屋确权原则为合法性、房地一致、协调配合和公示公开。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起诉状范本
房屋确权起诉状
原告1:刘某某,男,192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弄4号301室
原告2:沈某某,女,193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弄4号301室
被告:刘某某2,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弄4号301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成山路***弄37号302室
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原告1和原告2享有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弄4号301室房产的二分之一的产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月**日
二、房屋确权时农民要做些什么
1、确认自己的地块;
2、在确权登记资料中按手印确认自己的地块;
3、配合镇、村组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4、在公示阶段发现地块信息错误,与村组联系参与修改;
5、在承包地确认无误后,应与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书。
三、农村房屋确权四大原则
1、房屋用地的合法性:必须是在建设用地上建的房子才可以
2、房地一致的原则:房屋和宅基地必须是同一个人
3、协调配合:农村房屋确权涉及到土地管理部门、城建规划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过程中各个部门须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4、公示公开原则:需要将房屋登记依据、房屋登记条件、房屋登记程序、房屋登记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公众知晓。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原告1刘某某和原告2沈某某的诉讼请求,请求确认他们享有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弄4号301室房产的二分之一的产权,并由被告刘某某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过程中,农民需要确认自己的地块,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签订承包合同书。在确权过程中,要遵循房屋用地合法性、房地一致、协调配合和公示公开原则。希望法院能公正审理此案,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人敬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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