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提前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什么意思?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在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时,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上班后的第二个月开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工作一年以上,双倍工资最多为11个月。
3、劳动者辞职,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些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纠纷怎样解除?
在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用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不是30天工资)代替这个提前通知期,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时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则其法律后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此时不存在是否支付代通知金的问题。但如果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的经济补偿金按照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应该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之所以会有代通知金的出现,就是因为用人单位如果根据一些法律允许的情况要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提前预知到解除合同这件事,也就没有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当事人本人,那么就以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形式来代为通知,这个就是代通知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上班后的第二个月开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工作一年以上,双倍工资最多为11个月。
3、劳动者辞职,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