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等。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一、刑事案件回避的对象包括哪些
刑事案件中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1、审判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2、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3、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4、书记员。“书记员”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的书记员,也包括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记员。5、翻译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即法庭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6、鉴定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人员。
二、行政处罚回避适用情形是什么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适用回避制度。执法人员本人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就应该自己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也有权申请回避。
三、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是什么呢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