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决定回避决定前相关人员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
1、被决定回避决定前相关人员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按以下情形处理:
(1)被决定回避的检察长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2)被决定回避的其他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六条
二、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1、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2、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申请期间
诉讼的任何阶段。
4、申请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不论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5、告知程序
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名单。
6、决定主体
(1)院长: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2)检察长: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
(3)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4)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被决定回避决定前相关人员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例如,检察长回避的,由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晖律网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