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若女职工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怀孕妇女因对自己是否怀孕存在错误认识,作出了同意用人单位辞退的结果,导致自己失业或少得赔偿金这一损失,从而认定重大误解。
但很多法院对这一事实并不认为是重大误解,认为作为已婚妇女,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关系到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本应在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后才慎重决定,如果自称订立协议时不知道已怀孕,是对自身生理状况的认识错误,并非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内容、性质以及行为的后果存有误解,因此不应该属于《民法典》里规定的重大误解的情况。因此若未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署有确认自己不属于孕期条款的协议,那法院很可能会由此认定重大误解。
第二,女职工既可以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的。以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孕期女职工可以请求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作为女性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自己的身体情况,如有必要,可以在被辞退时去医院做一次检查,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