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未过多接触刑事诉讼,以下观点仅就民事领域而言。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中,证据突袭是一个非常愚蠢的行为。
第一,从实践效果上看,证据突袭无法达到扰乱对手律师的目的,反而会给法官留下不专业的坏印象。
证据突袭看上去会让对方律师惊慌失措,但实践中法官通常都会给对方律师一定的答辩时间。为了尽可能给法官留下好的印象,我通常的做法是,对能够核对真实性的证据当庭核对真实性,对于其他质证意见,则向法官申请庭后核实后另行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部分情况下,突袭提交的证据必须需要当庭审查,由于需要给对方律师一定时间,法官不得不宣布延期审理。基层法院的法官时间有多宝贵不必言说,本可以一次结束的庭审被拉长,容易令法官恼火。
第二,从法律后果上看,证据突袭可能造成证据不被采信的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证据突袭是当事人故意逾期提交证据,造成的直接后果即为法院不予采纳。即使采纳了,也可能受到训诫或罚款,此外还将可能承担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增加的必要费用。
在我曾经办理的中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律师证据突袭,庭审前递交了一些证据,庭审中又临时补充了一些证据,试图扰乱我们的质证思路。补充的证据和原证据本应当编制成一个整体,但是却零零散散需要插进去,被告律师遭到法官当庭训诫。再加上被告律师的诉讼思路明显错误,我们直接就当庭质证,他们的补充证据与我们提交的证据相结合,甚至进一步印证了我方的观点。这起案件我们大获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