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课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 , 应当按照以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
3、减除费用 : 预扣预缴税款时 ,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 , 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 ,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
4、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应纳税所得额 , 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5、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 , 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 , 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 , 税款多退少补。
6、如个人讲课费5000元,因单次收入为4000元以上,减除费用为20%(5000*20%=10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不超过20000元),为第1级,对应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0,预缴个税为4000*20%-0=800元。
至于实际个税,需要和工资薪金等收入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 , 税款多退少补(一般当年的汇算清缴在次年3月1日-6月30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