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钟捷向本报反映说,她是一家公司的人事主管,工作中会遇到劳动者因工死亡的事件。当劳动者工亡时,一般会有以下三项财产需要处理:一是死亡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领取,二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领取,三是工亡待遇的领取。这往往涉及到继承人的确定和遗产范围的确定等问题。
她想知道: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当注意些什么?
法律分析
结合钟捷反映的情况,从法律角度看,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方面,要明确遗产的范围。对于死亡前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要弄清楚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那么其中的一半属于其配偶所有,其余部分才是死者的遗产。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这三项均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其中,丧葬补助金应由实际支出者领取;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供养的亲属按月领取;工亡赔偿金的享有者是死者的近亲属,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另一方面,要及时跟遗产管理人和代理人对接。遗产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等,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如果因工死亡的员工在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6条规定,如果工亡者有遗腹子的,还应当为遗腹子保留遗产份额。另外,有时还会涉及到代位继承、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死者无继承人时遗产如何处理等问题。因此,工亡者生前是否立有遗嘱、其法定继承人和近亲属有哪些人,企业往往并不清楚,查起来也比较复杂困难,而且这些事务已经超出了企业的管理范围。
因此,企业和社保机构应当首先弄清楚找谁谈事情,而不应包揽太多。对属于工资、福利待遇这一块,应当与工亡者的遗产管理人对接,由遗产管理人来负责处理;对于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的支付,应当要求工亡者的家属确定代理人,然后支付给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