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办案人员是否需要回避
1、办案人员本身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他自己虽不是当事人,但是本案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
2、办案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案的处理可能涉及他们的某些利益。
3、办案人员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办案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在我国,以回避提出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可以将回避划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1、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査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自己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自行主动提出不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制度。
2、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认为办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不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制度。
2、指令回避
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他所在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者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该案诉讼活动的制度。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