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灭失不能确认物权。房屋灭失是指房屋因倒塌或者被拆除而在物理形态上消灭的情形,房屋作为登记的客体,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客体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失去依存的基础。房屋灭失后,房屋上所设立的各种物权随之消灭,无法确认产权。
一、无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效
双方均知道是无房产证的房屋,仍然订立协议,如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反合同效力的行为,协议有效;不动产物权不变。如果不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则协议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作为不动产,没有房产证的买卖对物权不发生效力。
二、房子确权必须要户主吗
房屋物权登记的效力,是一种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记的物权人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在该房屋物权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时,可以推翻这种推定,从而维护事实上的“公正”。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估计、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房屋产权登记,是物权公示的一种形式。房屋权属证书只是一种权利的证明,而不是权利的本身,登记行为并创设权利。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属进行一种登记发证,只是对权利内容的一种书面记载,产生公示和公信的效力。所以,如果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发现其对房屋享有一定权利,也是有权进行确权的。
三、如果办理房产证后再离婚怎么办
房产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登记采取强制公示原则,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离婚时涉诉房产未取得房产证,无法确定房产的归属,所以法院在处理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子时要查明房产的情况询问双方对房产是否有争议能否调解,如果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