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员工去职当月,原单位应当按照正常情况为其参保交费,并自次月起暂停交费。自次月起(含次月)当事人能够将其转为灵敏就业人员社保继续参保交费,或者转进新单位继续参保交费,届时前后交费时长、个人账户余额累计计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限定的本单位工人薪水总额的比例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兼顾基金。工人应当按照国家限定的本人薪水的比例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敏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限定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兼顾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