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够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行政许可吗
1、《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根据以上规定,在行政机关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后,申请人不能再一次申请行政许可,但是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申请。对于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应依据以下规定。
4、《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1、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2、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
3、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4、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5、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6、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
以上就是律师对“是否能够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行政许可”问题进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