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准入条件;停止注册登记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市,应立即停止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监管,对已立项建设的新能源汽车项目进行核查,确保批建内容一致;不允许以新能源汽车或零部件的名义核准备案项目后,实际生产低速电动车。已核准建设或已投产的新能源汽车项目,实际生产低速电动车的,要停产整顿。(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负责)2、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将低速电动车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重点,依据清理整顿的时间节点,分步骤划定禁、限行区域,严查闯禁行、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努力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交通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载客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营运载客的四轮和三轮电动车。制定在用车辆处置办法,设置两年过渡期,鼓励通过置换、回购、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在用低速电动车。(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政府负责)
【法律依据】: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一)改变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或者限速装置的;(二)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三)非法改装、拆解电动机、充电器、蓄电池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零部件的;(四)加装遮阳伞、遮雨伞、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的;(五)改装、加装高强度照明装置、反光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设备的;(六)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禁止销售和驾驶前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