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合同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一规定赋予了定作人单方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因为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特定需要而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定作人认为特定承揽工作已经成为“不必要”时,只要赔偿承揽人实际损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定作人赔偿义务不包括定作人不可预见和承揽人可减少的实际损失。
一、何为“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
“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是指自承揽合同开始生效时起,至承揽合同履行完毕时止的时间内,定作人对承揽合同中规定的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要求,进行变动、更改。
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应满足两个条件:
1、时间自承揽合同开始生效时起,至承揽合同履行完毕时止;
2、定作人对承揽合同中规定的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要求,进行变动、更改。
二、如何和别人签名承揽合同
能够和个人签订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我国法律没有强制规定签订承揽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因此是可以和个人签订承揽合同的。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