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政府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审核。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