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一方以下的个人财产不会被分割:
1、婚前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是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共同使用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2、人身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因事故造成身体损害,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具有人身属性。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个人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比如男方的剃须刀、女方的化妆品,以及双方各自的衣物等,属于个人财产。
5、彩礼、嫁妆。
彩礼通常是指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婚前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支付一定的礼金或物品。彩礼系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达成,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即归受赠人所有。如果夫妻双方婚后没有将彩礼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法要求分割。
另一方面,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女方个人财产。
6、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并不是全部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是需要用夫妻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只能针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部分费用进行分割。
7、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
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即应计算出两个人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分割。而婚前所得部分仍为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
一、两万彩礼都不出还领结婚证吗
两万彩礼都不出还领结婚证,这属于当事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如果不出彩礼的情况之下是可以领取结婚证的。彩礼钱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果彩礼是赠与给女方,就是女方个人财产;否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民法典》明确规定,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举办婚礼不能视作婚姻关系成立。
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