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一式四份,比例尺1:10000(报国家审核的一式五份,比例尺1:5000)。
2.申请人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3.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或批准的文本复印件。
4.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林地需提供。
5.区级、市级林业局提出审查意见。
6.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7.由区林业局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查验,出具查验报告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