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在网络环境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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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诽谤罪转发情景判断及诽谤与名誉侵权的区别:转发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行为应被定为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不一定需要虚假事实,法人、团体、组织可成为受害者,主观过错要求也不同,善意揭发中的不实成分不应构成诽谤罪。
(一)诽谤罪转发情景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3)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二)诽谤与名誉侵权的区别: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诽谤罪的转发情景判断主要包括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和情节严重两个方面。与之相比,名誉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诽谤罪必须散布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内容真实,只要违反法律禁止公开宣扬,也可构成侵权。此外,法人、团体、组织不可成为诽谤罪的对象,但可以成为名誉侵权的受害者。在主观过错要求方面,诽谤罪要求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包括过失行为。但即使在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存在不实成分,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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