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前申请阅卷流程通过热线申请的经接线员核实信息后,视情况提交承办人确认,无需确认的,根据申请阅卷材料的内容、紧急程度、扫描情况等进行分流,相关部门在1至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提交阅卷需求的电子卷宗,通过中院外网统一电子邮箱发送至申请人已确认的电子邮箱,或通知申请人登录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自行下载。通过窗口申请的经窗口工作人员核实信息后,视情况提交承办人确认,无需确认的,根据申请阅卷材料的内容、紧急程度、扫描情况等进行分流,能当场提供的将由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当场提供,无法当场提供的将在1至3个工作日内,由相关部门将申请人提交阅卷需求的电子卷宗,通过中院外网统一电子邮箱发送至申请人已确认的电子邮箱,或通知申请人登录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自行下载。通过互联网申请的后台工作人员接收到阅卷申请后,将根据内部业务流程进行办理,根据办理结果由相关部门完成卷宗的下载和发送。根据小程序的相关技术要求,鉴于电子卷宗文件容量较大,申请人应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电子邮箱接收所申请阅卷案件的电子卷宗。二、审查起诉阅卷手续是什么凭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或者是律师提供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以及提交当事人或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就能够阅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刑事案件已经到了审判的阶段那么这个时候是可以去法院直接进行阅卷的,但是需要先联系承办的法官。如果尚未提交委托手续的,由律师应该在向法院提交当事人或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后,凭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到法院进行阅卷。另外,有的法院在律师阅卷时,可能还会要求律师提供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三、公诉机关不让阅卷怎么处理辩护律师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不是辩护律师查阅的,检察机关有权不批准查阅,如果不允许抗辩律师查阅的,律师可以提出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四、刑事辩护人阅卷有哪些法律规定1、辩护人有权阅卷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即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有权阅卷。2、辩护人阅卷的具体方法包括查阅、摘抄、复制。3、辩护人阅卷的范围是本案的案卷材料。即侦查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卷中的各种材料,包括其中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罪情节轻重的所有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4、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如果公安机关不让阅卷那么这个时候律师是可以进行申诉的。但是主意的是,辩护律师只能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其他的是不允许查阅的。同时辩护律师是可以对材料进行摘抄和复制的,对侦查机关送到检察院的资料都是可以要求查阅的。